标 题:关于按份共有产权拍卖时代垫税款的请示

写信人:谢**

咨询时间:2021-10-22

回复时间:2021-10-29

发布时间:2021-10-29

留言内容: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至8月7日对被执行人A、B、C、D、E名下位于福建省永安市**路**号一层01商业店面和福建省永安市**路**号一层02商业店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一、房产的基本情况 1、福建省永安市**路**号一层01商业店面 

(1)在2012年6月29日前房屋所有权人为A、B,A、B合占该房屋产权比例100%。 

(2)在2012年6月29日,A、B将该房屋产权比例50%的份额以456.1423万元在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转让给C、D、E三个人。 

(3)2012年6月29日后至本次拍卖前,所有权人为A、B、C、D、E五人按份共有产权。其中A、B合占该房屋产权比例50%、面积256.75平方米;C占该房屋产权比例40%、面积205.39平方米;D、E合占该房屋产权比例10%、面积51.35平方米。 

陈女士以1087063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需要垫付出让方过户相关税费。 

2、福建省永安市**路**号一层02商业店面 

(1)在2012年6月29日前房屋所有权人为A、B,A、B合占该房屋产权比例100%。 

(2)在2012年6月29日,A、B妹将该房屋产权比例50%的份额以133.9254万元在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转让给C、D、E三个人。

(3)2012年6月29日后至本次拍卖前,房屋所有权人为A、B、C、D、E五人按份共有产权。其中A、B合占该房屋产权比例50%、面积75.39平方米;C占该房屋产权比例40%、面积6031平方米;D、E合占该房屋产权比例10%、面积1507平方米。

陈女士以390139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需要垫付出让方过户相关税费。


二、请教以下问题,盼回复! 

1、按份共有的房产在转让时,纳税人如何确定? 

方法一:以A、B、C、D、E五人作为一个纳税人,整体申报纳税,在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后,按共有份额进行税后分配。 

方法二:以A、B作为一个纳税人,单独针对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转让申报各项税收;以C作为一个纳税人,单独针对占该房屋40%的产权份额转让申报各项税收;以D、E作为一个纳税人,单独针对占该房屋10%的产权份额转让申报各项税收。 

请问应该按哪种方法确定纳税人?

2、如果C是企业法人,如果按方法一进行处理,C缴纳个人所得税合适吗?

3、如果A、B没有购房发票,但C、D、E三人有购房发票,C、D、E三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4、如果A、B找到50%产权的购房发票,但购房发票与C、D、E三人所持的购房发票金额不一致,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按哪一份发票进行每年加计5%扣除? 

5、如果陈女士先办理A、B的50%产权过户,A、B没有购房发票,A、B的土地增值税能否核定征收?随后陈女士办理C 的40%产权份额转让申报各项税收,C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最后陈女士办理D、E的10%产权份额转让申报各项税收,D、E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文件 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 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 号)规定: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 1%调整到 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享优惠: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

2.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共有房产在转让时,转让方按照各自取得的收入,分别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余税费具体情形,建议纳税人就具体问题带上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 :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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