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增值税进项可否抵免所得税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增值税进项可否抵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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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最近购入一台属于优惠目录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取得了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抵免额时,可否抵免这笔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国家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总是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相关规定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将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时,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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